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告
日期: 2011-04-09 19:54:05 阅读: 作者: 龙小龙 来源:本站原创
运输企业在制定或调整票价时,必须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,按规定时限提前对外公布各种销售票价及适用条件。各销售网点,应利用与民航统一订座系统联网的售票终端等形式,向购票旅客及时、准确、全面地提供票源、各种折扣票价的适用条件和价格水平等信息。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,必须按照实收票款金额填开机票,严禁虚开票面金额。  
  (二十一)对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价格违法行为,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;由民航主管部门依据《民航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。  
  (二十二)方案执行过程中,如出现航空运输价格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航总局,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。五、配套措施  
  (二十三)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《民航法》有关规定,抓紧研究、制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办法,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。为配合改革方案的实施,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,暂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规范性文件,明确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权限、审批程序等问题。  
  (二十四)整顿规范航空运输销售市场,坚决取缔非法代理,打击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操纵、控制销售渠道或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。  
  (二十五)改变现行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,由现行民航总局统一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,改为实行幅度管理。允许航空运输企业与销售代理人按平等自愿原则,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代理手续费标准。  
  (二十六)加强对运力引进和投放的宏观调控,合理调整航线结构,促进航空运输枢纽建设,完善市场准入和约束机制,加快建立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,优化资源配置。  
  (二十七)各航空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完善内控机制,降低经营成本,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,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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